转自:湖州招聘网
陕西省镇巴县徐方林老人去世后成为“绝户”,老人生前在自家房屋周围埋藏了一罐银元,一直被人惦记。
2021年3月14日,吕某、李某某、苟某某3人到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周朝山徐家坪附近进行探测,大约20分钟后金属探测仪报警,吕某、李某某挖出一个锡壶,内有109枚银元。吕某和李某某进行了分赃,两人一共付给苟某某报酬4000元。案发后,警方介入,涉案赃物被扣押。
10月25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并作出判决: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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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鉴定意见为:送检的银元10枚、铜钱3枚、锡壶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15850元(其中3枚铜钱价值50元)。送检的94枚银元市场参考价格共计人民币118540元。3名被告人盗窃总价值134390元。
该案审理过程中,镇巴县兴隆镇火焰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,证实徐方林已绝户,无继承人。徐方林的耕地已于1984年土地下户时,由村民小组重新分配给了谭某。谭某证实徐方林老太爷去世后,房子倒了,其居住的地块成为耕地,后来分给他成为他的包产地,已荒废多年。他也曾听说过徐方林在自家房子前埋藏有银元,但耕种多年没有挖出过东西。徐方林老人的死亡时间,火焰溪村村民委员会和谭某也没有具体说明。
2023年6月12日,公诉机关依法对吕某、李某某、苟某某提起了诉讼,并建议对3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在庭审中,吕某、李某某、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无异议,表示认罪认罚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吕某、李某某、苟某某秘密挖掘他人埋藏于地下的银元,该块土地并非3被告人支配管理,其取得银元的目的和手段非法,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
2024年4月15日,镇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3人作出了判决: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同时,法院还追缴了3人的违法所得,并没收了随案移送的银元、锡壶、铜钱等物品。
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
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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